关键词:
数据犯罪;法益独立性;法益依附性
摘要
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,数据犯罪的法益定位问题日益凸显。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数据犯罪面临的法益定位模糊、罪名适用“口袋化”等困境,批判了主张数据安全法益独立性的观点,提出数据犯罪的法益应依附于传统法益。研究表明,数据作为信息的物理载体,其价值需要通过承载的内容实现,数据犯罪本质上是对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内容的侵害,应当通过法益还原论,将数据犯罪的法益纳入传统犯罪法益的保护框架,通过厘清数据与信息的关系、实质化解释构成要件,现有刑法体系可有效规制数据犯罪,无需增设独立法益类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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